“前几天,我从微信好友那里购买了一些补肾药,服用后发现身体不适,怀疑是假药。”2023年8月,黄先生报案称其通过朋友介绍,花费640元在一名微信好友处购买了20颗名为“补肾宝”的药品,服用4颗后出现身体不适,疑似购买到了假药。
经查明,2021年至2023年间,康某某在明知“补肾宝”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仍多次介绍他人从其父亲康某处购买此款产品,并通过微信交易等方式帮助康某收取售卖的的款项。康某某还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朋友分享等方式加价销售此款“补肾宝”并从中获利。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间,康某某帮助其父亲康某收取“补肾宝”销售款共计23.6万余元。
经检验,此款“补肾宝”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认定,此款“补肾宝”壮阳产品为假药。
赣州经开区检察院依法以康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