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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案虔检说】司法温情:捕鸟者的生态救赎
时间:2025-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赣州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干字当头、挺膺担当,始终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赣州检察微信公众号推出【高质效办案虔检说】栏目,以办案检察官的视角,讲述他们的办案故事。

这些案件或离奇,或曲折,或平淡,但都闪烁着赣州检察机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印记,生动诠释了“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新时代检察精神。

01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1日,定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接到群众举报徐某某在农田架设捕鸟用粘网和放置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后,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徐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形下,为保护种植的黄豆不被野生动物侵害,于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擅自在自家天九镇新坳村店堂组坳背农田架设了2副捕鸟用粘网共捕获野生鸟类6只、放置了4只捕兽夹共捕获野兔2只。其中2只野兔均被食用,6只野生鸟类均为死体,其中1只已高度腐烂,无法鉴定物种和保护级别鸟类,剩下5只野生鸟类经鉴定分别为家八哥2只,八哥、黑领椋鸟、紫啸鸫各1只。徐某某非法狩猎行为致使野生动物死亡,影响了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分布和生态平衡,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定南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02


履职过程

在案件办理中,徐某某表示愿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该案符合由检察机关配合林业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的条件。2020年11月8日,定南县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定南县林业局,并全程参与和跟进诉前磋商工作,为制定工作流程、制作法律文书等提供专业指导。同年11月19日,定南县林业局主持召开磋商会议,并邀请县检察院、县生态环境局、天九镇政府、新坳村委会等单位派员参加。会上,定南县林业局作为指定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徐某某就损害事实与程度、赔偿金额、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平等磋商。在磋商中,定南县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根据双方磋商情况提出了意见。鉴于徐某某是为了保护种植的黄豆不被野生动物侵害,主观恶意不大,反省态度端正,以及徐某某特殊情况等因素,最后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徐某某制作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标语、宣传单、义务巡查等方式代替货币形式赔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义务。


03


办案感悟

在办理本案中,定南县检察院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在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相统一。法律的惩戒只是手段,唤醒人们的保护意识才是目的。野生动物是自然赋予人类的珍贵礼物,它们不仅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生物多样性的守护者。无论是为了守护绿水青山,还是为了人类自身的未来,请大家从自身做起,不参与非法捕猎、交易,不食用野生动物,积极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守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定的赔偿权利人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一项新型民事诉讼制度。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和《赣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定南县检察院在改革实践中创新办案理念,携手行政机关积极探索以诉前磋商的方式与违法责任人达成赔偿协议,解决生态环境受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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