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检察官审阅案卷材料发现,李某陈述,“我当时喝醉了总觉得车头向外太多,车辆没有摆正停放在车位内,就想停好车来,但是我刚启动就撞到了停放在前方车位的汽车尾部。”检察官经查看监控,发现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侧方位摆在主干道的停车位上,无挪车的必要,李某有驾车上路行驶的嫌疑。
究竟是醉酒太深,停车强迫症作祟硬要挪车,还是自作聪明,企图逃避法律追责?检察官决定前往现场一探究竟。到达案发现场后,结合当天现场监控视频,检察官发现,李某的车辆与停在后方的车辆尚有部分距离,李某完全可以倒车摆正车头;案发时,车辆停放道路的左前方有一位行人,如果仅为挪车,行人并不影响,但李某是等行人离开后才开动车辆,实施的也是前进并向外打方向盘将车驶出的行为。

检察官及时与办案民警沟通,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前往事故发生地附近开展调查。终于,一位证人的证言成为证实李某为上路行驶而醉酒驾驶的有力证据:“那天凌晨有三个年轻人到我店铺旁边的夜宵店喝酒,其中一名男子准备驾车离开,另一名男子叫他喝酒不要开车,该男子不顾阻拦仍上车准备驾车离开……”
结合潘某及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及当天现场监控视频,检察官迅速对李某进行再次讯问。在各项证据面前,李某最终承认自己当时存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主观故意,也实施了驾驶车辆的行为,事后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才辩解自己只是想要挪车。
最终石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虽然在启动车辆后行驶距离较短就被查获,但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李某意图在主干道的停车位上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并非以挪车、停放车辆等短距离行驶为目的;李某不顾朋友阻拦,硬要醉酒驾驶车辆上路,主观恶性大;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3mg/100ml,属重度醉酒;李某在人流量多的时间、地点醉酒驾车,社会危害性大;事故发生后,李某企图逃避法律追究,不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在2024年11月6日,石城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李某提起公诉。石城县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