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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案虔检说】原地挪车还是上路行驶?检察官抽丝剥茧找出真相
时间:2025-05-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赣州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干字当头、挺膺担当,始终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即日起,赣州检察微信公众号推出【高质效办案虔检说】栏目,以办案检察官的视角,讲述他们的办案故事。

这些案件或离奇,或曲折,或平淡,但都闪烁着赣州检察机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印记,生动诠释了“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新时代检察精神。


01
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2日,石城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报案人潘某称其与朋友李某因驾驶车辆问题发生冲突,请求来人处理。民警迅速赶至现场。获悉,潘某为阻拦李某酒后驾车而与其发生推搡,李某不顾阻拦驾驶汽车,在某饮食店门口路段停车位移动时,不慎撞上赖某停放在前方的汽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因李某醉酒程度过深,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未果,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303mg/100ml。

2024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李某移送石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02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受理后,检察官审阅案卷材料发现,李某陈述,“我当时喝醉了总觉得车头向外太多,车辆没有摆正停放在车位内,就想停好车来,但是我刚启动就撞到了停放在前方车位的汽车尾部。”检察官经查看监控,发现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侧方位摆在主干道的停车位上,无挪车的必要,李某有驾车上路行驶的嫌疑。

究竟是醉酒太深,停车强迫症作祟硬要挪车,还是自作聪明,企图逃避法律追责?检察官决定前往现场一探究竟。到达案发现场后,结合当天现场监控视频,检察官发现,李某的车辆与停在后方的车辆尚有部分距离,李某完全可以倒车摆正车头;案发时,车辆停放道路的左前方有一位行人,如果仅为挪车,行人并不影响,但李某是等行人离开后才开动车辆,实施的也是前进并向外打方向盘将车驶出的行为。

检察官及时与办案民警沟通,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前往事故发生地附近开展调查。终于,一位证人的证言成为证实李某为上路行驶而醉酒驾驶的有力证据:“那天凌晨有三个年轻人到我店铺旁边的夜宵店喝酒,其中一名男子准备驾车离开,另一名男子叫他喝酒不要开车,该男子不顾阻拦仍上车准备驾车离开……”

结合潘某及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及当天现场监控视频,检察官迅速对李某进行再次讯问。在各项证据面前,李某最终承认自己当时存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主观故意,也实施了驾驶车辆的行为,事后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才辩解自己只是想要挪车。

最终石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虽然在启动车辆后行驶距离较短就被查获,但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李某意图在主干道的停车位上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并非以挪车、停放车辆等短距离行驶为目的;李某不顾朋友阻拦,硬要醉酒驾驶车辆上路,主观恶性大;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3mg/100ml,属重度醉酒;李某在人流量多的时间、地点醉酒驾车,社会危害性大;事故发生后,李某企图逃避法律追究,不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在2024年11月6日,石城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李某提起公诉。石城县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03
检察官温馨提示

酒驾醉驾既是对自身生命健康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公共安全的漠视,希望广大驾驶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珍爱生命、杜绝酒驾醉驾,切勿心存侥幸、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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