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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手机口”诈骗,勿当电信诈骗“工具人”
时间:2025-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只需两部手机简单操作

即可轻松赚大钱?

……


近年来
不法分子通过网站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诱惑网民参与“手机口”业务
心动了吗?千万警惕!

什么是“手机口”业务?

将上线提供的电话卡放入手机内,用数据线将两部手机连接起来,在两部手机内安装、登录同一中转软件,帮助诈骗分子实现电话中转从而实施诈骗。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网站上看到搭建“手机口”的日结工作。这份时间短、薪酬高的工作让陈某某心动了,随即联系上家,学习如何搭建“手机口”拨打电话。2023年6月,在诈骗团伙的指示下,陈某某在酒店利用自己的手机、一根转接线和诈骗团伙提供的手机及电话卡,制作“手机口”拨打电话,为他人违法活动提供帮助。事后,陈某某非法获利500元。

经审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通信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于都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不法分子以“高薪兼职”“轻松获利”为诱饵,利用中间人参与架设通信设备、出租出借“两卡”(手机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

呼吁广大市民提高三种意识:

1.筑牢防范意识

警惕“不明信息”陷阱,凡是涉及“转账汇款”“安全账户”“验证码索取”等关键词,应立即挂断并核实;

2.树牢风险意识

远离“馅饼”诱惑,认清“高薪兼职”“零门槛赚钱”等虚假宣传本质,拒绝参与任何形式“手机口”“跑分洗钱”等非法活动;

3.坚守法律意识

杜绝“帮信”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通信设备、出租出借“两卡”、协助转移资金等行为,均属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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