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回收
本是生活中一件很平常的事
但有的废品回收站老板
却因回收“废品”
落入法网
案情回顾
周某某是寻乌县某乡镇一家废品收购站的老板。2024年10月的一天,王某某路过村里一户人家门口,看到院子里面停了一辆插着钥匙的豪爵摩托车,随后王某某骑着这辆偷来的豪爵牌摩托车来到周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王某某与周某某协商,王某某将这辆偷来的摩托车100元卖给周某某。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王某某骑来的摩托车是违法取得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收购,并将其放置在自己的废品回收站中。经寻乌县价格监测中心对被盗摩托车进行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5985元。案发后,周某某家属赔偿了汤某某1280元作为摩托车的修理费,汤某某自愿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周某某予以谅解。
本案中,鉴于周某某归案后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寻乌县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追缴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提醒广大废品收购经营者,在收购二手物品时,一定要核实物品的来源并做好登记,对于来路不明或者来源不正的物品不予收购。切莫因贪图便宜,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