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破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