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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伐!赣州刘某某获刑
时间:2025-03-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申请许可,耐心等待审批结果,本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人,难以抑制内心的急切。本以为能“抢先一步”,殊不知竟把自己“伐”进了犯罪名单......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刘某某发现全南县某乡镇山场上有疫木可砍伐,遂找到山主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商量砍伐疫木,刘某某承诺以100多元一方的价格承包山场,李某甲等人同意后,将林权证、砍伐申请等给刘某某办理林业砍伐手续。

2023年4月,刘某某将办理林业砍伐的材料上交,在林业砍伐手续还没办下来的情况下,刘某某聘请挖机师傅何某某对全南县某乡镇山场进行开路。开路期间,刘某某聘请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在李某某山场砍伐杉木、阔叶林等林木,又聘请郭某某、曾某某运输木头,砍伐的林木被刘某某卖到加工厂。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总活立木蓄积量为60多立方米。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涉嫌滥伐林木罪,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适用】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检察官提醒


林木资源受法律严格保护,采伐许可审批流程是维护生态与合法采伐秩序的关键防线。在许可证未正式获批前,切不可擅自行动。申请采伐许可后,耐心依规等待,既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生态环境负责。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应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一旦触犯法律红线,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对采伐相关法律规定或审批流程存疑,可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避免陷入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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