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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某丽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时间:2024-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电话轰炸、恶意投诉……

还不完的欠款
无休止的威胁、恐吓

这谁能承受得了!

近日,由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在定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3名实施“软暴力”催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到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

2019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孙某(另案处理)成立的投资公司承接信用管理公司委托的逾期信贷催收业务。为牟取非法利益,孙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周某(另案处理)负责对外联系业务和公司财务,周某丽担任催收话务组组长,杨某作为公司内勤负责业务数据对接,赵某等11人担任催收话务员,该公司组织话务员利用个人手机通过电话轰炸、恶意投诉、虚假报修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进行非法催收,滋扰借款人的正常生活和其所在单位工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已查明,周某丽等13人在公司系统受理催收案件累计12.6736万件,受到电话滋扰轰炸的个人和单位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现查找到身份明确的借款人47人,对借款人恶意投诉、虚假报修62次,其中造成某医院一急救电话长期被占线、某供电所凌晨4点接到虚假报修、一名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使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其间,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非法催收行为帮助信用管理公司收回贷款合计6437.525075万元,收取佣金服务费合计2866.626919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某丽等13人所在催收公司层级清晰、分工明确、互相协作,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周某丽等人犯罪集团为谋取不法利益,长期利用手机通讯工具实施电话轰炸、恶意投诉、虚假报修等“软暴力”手段滋扰、恐吓、威胁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困扰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滋扰借款人的正常生活和其所在单位工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因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

“套路贷”“裸贷”等贷款一旦违约,放贷公司将自行催收或委托催收公司催收,可能会采取包括对亲戚朋友轮番短信、电话轰炸、恐吓、恶意投诉等非法方式催收,严重干扰借款人的正常生活。如果你确实需要办理贷款,请去正规银行办理贷款。若你不幸遇到了网络暴力催收,请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忍气吞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来源:综合自定南县人民法院、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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