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上报至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定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重罪轻判,应当予以改判。在围绕争议焦点进一步补强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抗诉意见和理由如下:
第一,刘某贩卖国家二级管制药品给吸毒人员共计38次,即使贩卖的毒品鉴定含量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第二,本案系公安机关已掌握刘某某犯罪事实后,利用赖某的手机微信确定刘某某在诊所,民警前往诊所将刘某抓获归案,其不具有自首情节。
第三,刘某多次贩卖毒品,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贩卖毒品,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即使综合考虑本案毒品纯度较低、刘某某系初犯等各种量刑情节,也应在最低量刑档次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刘某某确定宣告刑。
第四,“可待因”是新型毒品,因购买方便、隐蔽性强等客观因素,对该类毒品犯罪的打击难度比传统毒品更大。职业医生本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对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销售、管理和使用。刘某作为资深执业医生,在利益驱使下摈弃医生职业道德,肆意向吸毒人员贩卖,并试图利用医生身份实施医疗行为掩盖其犯罪事实,使其违法行为披上正常“执业”的外衣,逃避了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危害正常的社会、医疗秩序。刘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