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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检察官说法
“生财有道”,赣州一男子利用这种身份受贿183万元…
时间:2020-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借公职之便收受贿赂说到底就是“求财”这笔“买卖”究竟合不合算,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回顾

  

  邬某某,男,大专文化,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管理局特岗人员。

  2019年6月4日被上犹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9月2日由上犹县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9月1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邬某某涉嫌受贿罪向上犹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邬某某受聘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管理局公墓区工作人员,负责区内公墓区管理有关工作。

  

  2016年3月,刘某某找到邬某某商量,希望通过他承建赣州某安置坟建设项目。刘某某多次找到邬某某,并向邬某某许诺,如果承接到该项目工程后将不会亏待他,邬某某表示同意。

  

  邬某某在明知刘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情况下,每次工程验收结算后以及工程款到刘某某所挂靠的公司后,都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利润分配方式,先后多次收受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83.5万元。 邬某某在调查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3.5万元。

  

  经上犹县检察院认真审查后以受贿罪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邬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4.2377万元,上缴国库 法律小知识: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权力是用来为民办实事的

  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

  不存侥幸心理

  不触碰法律底线

  切勿被贪念迷失心智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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