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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在赣州举行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听证会
时间:2020-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期间他遵守纪律积极改造表现突出......他能否获得减刑或者假释出狱这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在赣州举行的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听证会将会给出怎样的结果呢~~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余某伟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山场滥伐林木,其中,滥伐杂原木数量504.556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840.926立方米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余某伟于2018年7月30日因滥伐林木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8月11日交付江西省赣州监狱执行。 

    听证缘由

  赣州监狱于2020年10月24日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对罪犯余某伟提请减刑一案意见。赣州监狱认为,罪犯余某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监规纪律较好,获得表扬三个,罚金五万元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罪犯余某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赣州监狱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罪犯余某伟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目前已服刑两年两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此外余某伟无适用假释的禁止条件,假释后所居住社区矫正中心条件较好,社区居民对其假释没有异议,经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余某伟的亲属保证愿意尽到监管责任。故罪犯余某伟也符合假释的条件

  检察官认为,余某伟符合减刑条件,也符合假释条件。因此,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优先适用假释。

   听证进行时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关于案件听证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于2020年11月4日在赣州监狱举行服刑罪犯余某伟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听证会。

  全国人大代表陈隆梅,江西省人大常委姚宝山,江西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局副局长康志文,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廖军民,华东交通大学铁路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曾明生等5名听证员受邀参加听证。听证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主持。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邱利、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阶虎、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吴建忠、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处长胡昆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郭海平、赣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谢春发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听证会。人民监督员郭显群参加听证会,并对听证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听证会上,原办案民警介绍了原案主要案情,赣州监狱管教民警介绍了罪犯余某伟服刑改造情况,赣州监狱服刑罪犯证人证实了罪犯余某伟改造情况,余某伟陈述了服刑情况,赣州监狱副监狱长邱联荣发表了对罪犯余某伟拟提请减刑的意见,赣州市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季东浩发表了检察意见,全南县司法局副局长黄乐萍发表了意见,罪犯余某伟亲属代表发了言。

  之后听证员向罪犯余某伟、罪犯余某伟亲属代表等人发问了解相关情况。 

  随后,为不影响案件办理,听证员采用闭门评议的方式进行讨论,经过充分讨论后,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廖军民代表参会听证员发表了评议意见

  经本案听证员共同评议,本次听证会议的争议焦点是:对罪犯余某伟应当适用减刑还是适用假释问题。在本次听证会议前,各听证员全面阅读了罪犯余某伟假释案件的相关材料,在听证会议中,也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发问。

  各听证员一致认为,罪犯余某伟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符合适用减刑和适用假释的条件,有利于罪犯接受社会教育改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支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优先适用假释。

  最后,听证会主持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听证情况和听证员发表的评议意见,郑重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赣州监狱提请的服刑罪犯余某伟减刑意见,指令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赣州监狱改为依法提请假释,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规范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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