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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18-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领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五)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机关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八)对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全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并领导全市县(市、区)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十)规划和指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管理市院机关干部。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内设20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侦监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综合科)、反渎职侵权局、监所处、民行处、控申处、预防处、研究室、计财处、技术处、警务处、机关党委、工会、监察室、驻监狱检察室、驻所检察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

本部门2017年年末编制人数149人,其中行政编制149人;年末实有人数133人,其中在职人员132人、离休人员1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表1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7130.56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3410.93万元,较2016年增加325.70万元,增长4.78%;本年收入合计3719.63万元、较2016年增加777.44万元,增长26.42%,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员额检察官工资套改和司法实验室建设。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3718.91万元,占99.98%;其他收入0.72万元,占0.02%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总计7130.5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4779.56万元,较2016年增加325.70万元,增长4.78%,主要原因:司法体制改革员额检察官工资和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支出。年末结转和结余2351.00万元,较2016年减少1354.61万元,下降36.55%,主要原因是: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减少。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4253.47万元,占88.99%;项目支出526.09万元,占11.01%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5991.15万元,决算数为4621.4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7.13%。其中:

(一)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 5562.16万元,决算数为4066.6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11 %,主要原因是:共建共享建设设项目未完工验收。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91.74万元,决算数为276.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3.99%,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员额检察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21.43万元,决算数为153.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6.68%,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和缴存比例调整提高。   

(四)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15.82万元,决算数为124.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86%,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员额检察官住房公积金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4095.35 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   3020.38万元,较2016年增加1213.45  万元,增长67.15 %,主要原因是:员额内检察官工资改革和发放政府性奖励金。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698.29万元,较2016年减少61.89  万元,下降8.14  %,主要原因是:压缩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开源节流。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257.23万元,较2016年减少91.57  万元,下降26.25  %,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119.45 万元,较2016年增加51.81  万元,增长76.59  %,主要原因是:司法鉴定实验室购买设备。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  221 万元,决算数为 150.61 万元,完成预算的 68.15 %,决算数较2016年增加35.95  万元,增长31.35  %,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 10 万元,决算数为 6.31 万元,完成预算的 63.10%,决算数较2016年减少3.15 万元,下降33.29  %。主要原因是:出国(境)目的地不一样。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 81万元,决算数为33.59万元,完成预算的41.47 %,决算数较2016年减少7.13  万元,下降17.51  %。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一切从简,坚决杜绝铺张浪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年初预算数为 50万元,决算数为  54.25万元,完成预算的108.50 %,决算数较2016年增加54.25  万元,增长 100 %。主要原因是:2016年未购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80 万元,决算数为  56.46万元,完成预算的70.58 %,决算数较2016年减少8.02  万元,下降12.43  %。主要原因是:实行公务派车审批制度,统一管理、调派使用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817.74  万元,较2016年减少 10.07 万元,下降 1.22 %,主要原因是:例行勤俭节约,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103.0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103.0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0 万元。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自评项目2个,共涉及资金266.11 万元,自评覆盖率100%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部门今年组织对“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监视居住专项经费”项目进行了重点绩效评价,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该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4.97分(详见附表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00万元,执行数为166.30万元,完成预算的83.15 %。自评结论: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监视居住专项经费项目监督机制日益完善,最终达到预期效果。建立健全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了宣传力度,惩治腐败,依法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赣州法治环境建设。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各部门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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