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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刑事案件受案范围
时间:2018-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市院党组对生态检察处职责范围的有关决议,生态检察处负责办理市院管辖的下列罪名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以及审判监督等工作:

  1、(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放火罪(《刑法》第114115条);

  2、(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115条);

  3、(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4、(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

  6、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8、(走私珍稀植物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9、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10、(妨害负有环境资源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第1款);

  11、(明知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1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

  1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

  1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

  15、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16、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17、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

  18、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

  19、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20、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

  2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

  22、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

  2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24、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

  25、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

  26、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

  2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

  28、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

  29、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

  30、非法采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

  3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

  32、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

  33、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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