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检索
本院简介
机构设置
人员信息
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法规数据库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新浪官方微博
新浪官方微博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8-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

  3.

  4.

  5.

  

  6.

  7.

    8.请求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无障碍二维码
 版权所有: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3号   邮编:3410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