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今年的主题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选编8件案件,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宁都县某山场被盗采高岭土毁坏林地
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12月,黄某、张某等人在宁都县某山场盗采高岭土,另有其他违法行为人零星盗采行为,导致毁林占地面积20.8亩,损害公共利益。2021年6月初,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后立案调查。之后,该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林地保护职责。经持续跟进发现,盗采高岭土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现象仍在持续,且扩大了破坏林地面积,被毁林地未得到有效修复治理。2023年9月11日,该院依法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12月11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该院联合法院等单位持续跟进生态修复情况,截至2024年5月,案涉林地生态修复已按林业作业要求完成,并经第三方验收通过,目前植被长势良好,被毁林地得到有效修复。
【典型意义】
保护林业生态和矿山资源,是环境司法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针对行为人违法盗采高岭土破坏林地生态行为,经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职整改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提升检察监督刚性,并与法院联合持续跟进生态修复,协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长冈水库长江流域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底,兴国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发现案件线索后依法立案调查,查明县城居民饮用水水源地长冈水库库区存在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机动排筏、废弃船舶机油外泄以及防护设施管护不善等问题。该院经公开听证,厘清各职能交叉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后,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同时,结合办案形成调研报告呈报县委县政府,得到重视支持。在县委县政府的高位推动下,该县组织开展长冈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行动。该院通过动态跟进,督促常态化监管,积极推动《长冈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深化巩固综合治理成果。经整治,案涉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水库水质恢复Ⅱ类,实现“水清源净”,有效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对于涵养水源、改善水质、保障饮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长江主要支流水生态环境保护是长江大保护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针对多种污染、多重监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以公开听证、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凝聚合力开展专项整治。同时,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强化协作配合,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工作模式,推动水源地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长江大保护。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白色污染”问题
2023年7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加强农业废弃塑料垃圾管理的建议”的提案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办理。该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前往全县11个乡镇开展深入调查,发现乡镇部分蔬菜大棚存在随意丢弃废弃地膜175处、部分生产者随意弃置育秧盘14处。同年9月6日,该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以及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同志参加,凝聚多方共识。之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相关行政机关立即行动、抓实整改。同年11月21日,该院结合办案开展专题调研,向县政府呈报“白色污染”治理的调研报告,得到肯定和重视。同年12月7日,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会签建立健全协同推动“白色污染”问题监管长效机制。经整改,各乡镇设立11个废旧农膜回收站,并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总站,同时拓展延伸了农药废弃包装物污染综合回收处置和治理。
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在办理农业面源污染系列案中,深入一线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调查证据为基础,通过“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模式,构建长效机制,努力消除污染源头,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形成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益的良好局面。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
2024年1月以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监督中发现,A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从事非法开采花岗岩作业,超审批范围毁坏林地;B矿业公司、C建材公司矿区生态修复不及时,粉尘处置不规范。该院于2024年3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矿点矿区生态修复治理,消除监管盲区。被建议单位狠抓整改,引导责任主体治理山体裸露问题、新建修缮环保设施,修复植被面积达45000余平方米。2024年4月,为进一步加强珠江源水源地保护合力,该院联合县司法局会签细化监督衔接工作机制文件。
检察机关扎实配合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主题“守牢生态安全底线”工作,针对涉矿“采、修、管”不同步致使生态环境资源破坏问题,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加大监管力度,责令、引导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强化内外联动,出台监督衔接工作机制,力促府检同治共护,推动绿色发展。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农用地膜污染
2023年7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助力耕地保护 护航粮食安全”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中,利用“检察+12345政务热线”协作平台发现线索并立案调查发现,辖区各乡镇大棚蔬菜基地均不同程度存在废弃农用地膜长期未及时规范回收处置、随意弃置等问题,影响农作物土壤环境。同年8月,针对职能交叉、联动履职不到位问题,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厘清各单位的职责和整改措施。之后,依法向相关职能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协同乡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回收处置残余农用地膜的方案和具体举措,设立废弃农用地膜回收站2个,回收农用地膜100余吨。该院结合开展“回头看”情况,进一步推动建立治理废弃农用地膜的跨部门工作机制。
废弃农用地膜污染综合治理是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在办理废弃农用地膜污染案时,深入一线开展调查核实,针对发现的具体行政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行政执法协力不足等问题,组织公开听证,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综合整治,切实督促解决废弃农用地膜污染防治难题,并积极协同推动建立废弃农用地膜管理模式,实现废弃农用地膜综合长效治理。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诉张某某、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年5月9日,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张某某、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件线索并立案调查,结合公益诉讼职能,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本案严厉查处上下游违法犯罪,共查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嫌疑人27名。为确定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该院结合捕获鱼种说明和市场价格,委托水产专家进行生态损害评估,认定涉案渔业资源损害价值为143461.12元。经履行公告程序后,该院于2023年8月4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费用143461.12元。同年10月16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该院结合办案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向该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形成专项调研报告呈报县委县政府,得到肯定和重视。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要求。本案所涉捕捞区域属于上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内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公安、渔政部门查处该案涉及的非法捕捞上下游犯罪,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责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加大违法成本,并强化宣传,形成强大震慑,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撑起法治保护屏障。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诉刘某某非法狩猎、危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定南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2日发布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刘某某在禁猎期间多次单独或伙同郭某某(另案已判决)在定南县龙塘镇山场,利用违法改装的猎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8只,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黄猄1只,所猎野生动物均被食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咨询林业部门专业意见,分类确定了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3年5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对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2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6月21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检察机关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共同发力,通过咨询专业意见,确定了赔偿标准和诉讼主张,通过个案办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白鹅河网箱养殖侵占河道
2023年2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河湖长+检察长”协作走访活动时发现,该县贡水白鹅乡圩镇河段与白鹅河交汇处河道岔口水面上,存在多家养殖户违法搭建的数个网箱和部分废弃渔排。网箱和渔排漂浮在河道中间,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2023年5月,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问题整改。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所有网箱养殖设施全部清理到位。
河道生态治理涉及多方执法主体,相关执法主体在具体落实行政执法监管职责工作中沟通协作不足,导致一些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检察机关通过办理鄱阳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整治河道违法顽疾,破解“九龙治水而水不治”难题,凝聚鄱阳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