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赣州经开区工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刘地长受贿罪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地长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0.9万元(个人实得140.9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形。
经审理,全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地长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刘地长违法所得140.9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