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
陈某觉得钨矿挣钱,又钱包吃瘪
就想到弄一点炸药和雷管来盗采钨矿
于是
委托罗乙(已判决)为其购买一箱炸药
以及与炸药相匹配的雷管
并支付了3600元现金
很快,罗乙就找到了赖丙(已判决)
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了8包火工材料
里面包含20.8公斤炸药和100枚雷管
罗乙从中获利400元
随后
罗乙和陈某一起在县庾岭大道某草地里
取得炸药和雷管
但陈某用了20枚雷管后
认为雷管爆炸力不够
就要求退换剩余的80枚雷管
后陈某多次联系赖丙要求退换
赖丙同意换货后
由罗乙从陈某处拿回80枚雷管给赖丙
赖丙将更换的120枚雷管
放置在罗乙哥哥家中的鸡笼里
随后,陈某在鸡笼里取得更换后的雷管
2017年,罗乙和赖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陈某一直在逃。
2023年6月,陈某追捕到案,大余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规定,非法买卖炸药5千克以上或者导火索150米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爆炸物品而予以非法买卖,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其非法买卖炸药20.8千克,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炸药、雷管、导火索等都属于极其危险的物品,杀伤力和破坏力巨大,一旦保管不当,将会带来严重后果。任何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