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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发布
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突出预防性司法
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化解重大安全隐患,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促进各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更加准确把握新理念新要求,通过高质效办理每一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构筑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和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万余件,起诉100余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件,涉及燃气、建设工程、交通运输、消防、矿山、危化品、工贸行业等多个行业领域,监督的行业领域覆盖面广、违法类型多,集中呈现了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型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做法和成效。


案例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强调重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更加关注隐患产生原因,精准排查隐患,着力拓展监督深度。如山西省晋城市检察院以整治矿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安全隐患为切入点,以点带面推动行政机关对全市115座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检查,构建全流程管控、全方面检查、全覆盖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煤矿企业矿用电器设备黑名单制度,有效防范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对于水利工程、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预防性职能特点,推动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最高检党组部署要求,持续推动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与群众息息相关、社会影响较大的消防、燃气、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切实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持续深入推动“八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更好促进生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件案例,作为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8日


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履行对互联网平台违法发布危害安全生产音视频信息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4.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5.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6.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无”船舶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7.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卫沙坡头机场净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8.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荷藕行业有限空间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9.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诉区消防大队等不依法履行整治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磷化工生产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使用翻新轮胎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燃气安全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


【要旨】


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非法充装监管难题,检察机关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市场监管部门有效整治燃气安全隐患,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燃气安全隐患防范精准性。


【基本案情】


金堂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燃气公司)于2005年成立,系金堂县唯一一家具有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年均供应量3000余吨。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公司充装销售的部分瓶装液化石油气检出二甲醚成分,且液化石油气中的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不符合技术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中的二甲醚对钢瓶密封圈橡胶具有较强腐蚀作用,易导致钢瓶阀门漏气;C5 及C5以上烃类组分沸点高,不容易气化,含量过高会使液化石油气在燃烧时形成的残液变多,持续燃烧时间缩短,且易对燃气灶具造成污染甚至堵塞。某燃气公司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初,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检察院)经对崇州、邛崃、大邑等检察院办理的多起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因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导致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二甲醚监管难度大,遂着手构建瓶装液化气行业安全生产类案监督模型。通过获取经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企业购气抵扣税款、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二维码等百万余条数据,碰撞分析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量与液化石油气购买量之间存在的数量差,由此判断存在掺混风险。2023年6月10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堂县检察院)接到由成都市检察院通过该监督模型推送的线索:金堂县某燃气公司2023年5月至6月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量远大于液化石油气购买量,可能存在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掺混情形,具有安全隐患。


金堂县检察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调查,走访大数据监督模型推送线索时间段内使用该公司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多家餐饮门店,调取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物证并委托该院技术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封存送检,通过询问餐饮经营者、委托技术检测、进行专家咨询等调查取证工作,证实某燃气公司于2023年5月4日、5月22日、6月8日充装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检出二甲醚成份,且液化石油气中的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实测值均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未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履行监管职责。2023年7月4日,金堂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金堂县某燃气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某燃气公司立即对下辖的4个配送点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掺混、超期未检等“问题瓶”147个,立即封存后移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为确保整改到位,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组织复查,对在营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已达标。在县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某燃气公司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配送点人员管理,建立自有产权气瓶进出使用台账管理机制,提升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常态化排查跟踪长期未归异常气瓶,并就异常气瓶开展精准抽查检测,切实强化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此外,成都市检察院运用该法律监督模型向其他13个基层检察院推送涉19个燃气经营企业非法充装公益诉讼线索19条,立案办理10件。同时,在全市部署检察机关燃气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共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违规行为96起,暂扣液化石油气钢瓶3503只,刑事行政拘留6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非法充装监管难问题,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通过解析共性问题、提炼监督规则、获取多源数据,构建瓶装液化气行业安全生产类案监督模型,精准发现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类型线索,上下一体精准规范开展类案监督;推动行政机关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自有产权气瓶台账管理及异常气瓶精准抽查检测制度,进一步强化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链条梳理燃气经营、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助力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案例二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履行对互联网平台违法发布危害安全生产音视频信息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互联网文化管理 溯源治理


【要旨】


针对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改装加油车违法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危害安全生产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线下+线上”一体监督、溯源治理的理念,对互联网平台发布出售、出租“改装加油车”“伪装加油车”等违法音视频信息的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大对网络音视频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文化空间,助力消除和防范安全生产隐患。


【基本案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成品油相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试用专项工作中发现,部分互联网平台发布含有“改装加油车”“定做伪装加油车”等内容的音视频,宣扬可以通过添加加油枪、流量计价器、油罐等将货车、洒水车等机动车改装成加油车的信息。


【调查和督促履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21日将上述案件线索交由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办理。北京铁检院于2022年10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该院对位于北京市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大数据筛查,发现位于北京市某区的8家互联网平台上存在“改装加油车”“改装加油车出售”“伪装加油车”等相关视频、图片、文字累计985条。经审查认为,伪装改装加油车需在原车辆内添加加油枪,流量计价器以及油罐等部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中不予变更登记的行为,故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上述涉及伪装改装加油车的视频、图片、文字等信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上述有害信息通过公共网络传播,受众面广,为伪装改装加油车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不良引导和实现渠道,增加了伪装改装加油车上路、非法提供流动加油服务的风险,具有传播违法信息、危害安全生产,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危险。北京铁检院经调查查明,涉案8家平台均取得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作为互联网文化单位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流通音视频等互联网文化产品。根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北京市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相关规定,平台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对平台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2年11月14日,北京铁检院向该区文化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该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文化市场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互联网平台持续完善信息审核机制,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同时,为进一步实现溯源治理,对在涉案平台中发布“伪装加油车”“改装加油车”等信息的线下实体改装加油车经营单位,北京铁检院通过相关交易信息进行跟踪,将调查发现的可能涉及改装加油车、使用车载加油机提供流动加油服务的人员、公司,向河南、山东等多地移送线索8件。


2023年1月,北京铁检院收到相关文化行政部门书面回复:已成立工作专班,部署了“改装、伪装加油车”视频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对 8个互联网平台涉及违法信息问题开展全面清理整治,召开相关平台集体约谈会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部署会,督促各互联网平台从严从速清理,共清理违法视频、文字信息1800条,封禁及处理相关账号37个,关闭贴吧1个;同时,督促平台完善审核机制,优化搜索功能,共添加补充114组屏蔽和送审关键词、敏感词,有效阻断危害安全生产的文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赋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对线下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溯源到线上违法音视频信息发布的监管,通过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络音视频领域信息发布的监管,斩断有害信息传播链条,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再将监管视角延伸到线下实体伪装改装加油车经营单位规范发展,实现“线下—线上—线下”违法产业全链条打击,推动行业一体化治理,净化了市场环境,推动平台企业合规化发展,维护了互联网文化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督促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 一体化履职


【要旨】


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围绕工程建设不同环节查明问题,结合各参建单位责任分析原因,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行政主管部门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压实责任、系统整改。


【基本案情】


北京排水河作为天津市的一级行洪河道,发挥着重要的行洪、排涝、生态作用。2019年5月28日,北京排水河清淤蓄水工程开工建设,对有关河道进行清淤并在河道关联区段右堤处打设2.06公里长的水泥搅拌桩防渗墙,以保证堤身安全、防止高水位运行渗漏。次年5月,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标准。2022年,天津市审计局工作中发现,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工程实际桩深、抗压强度、渗透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该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0月,天津市审计局根据其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签订的《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同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发挥市院指导、分院主办、属地区院协办的一体化办案优势,将该案线索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二分院”)办理。


2022年11月,天津二分院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与水务部门充分沟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鉴定,进一步查明涉案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工程各区段存在的质量问题,为后续科学制定工程质量补救措施打下基础。期间,检察机关通过调取书证、现场勘查、专家咨询、询问等方式,围绕涉案工程立项、招标、分包、建设、验收等环节细致调查,查明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分包单位偷工减料、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验收环节未尽监管职责等问题,发现招标技术文件、施工合同关于分包事项等重要条款、质量检测规范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针对上述问题,天津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未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充分履行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管责任,涉案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尚未消除。


2023年3月,天津二分院依法向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对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的监管职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分包单位未按要求施工、监理等单位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等问题调查处置,科学论证工程修复方案并推动责任单位履行修复责任。


2023年5月,市水务局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内容进行整改。经检察机关查看现场、跟进核实,市水务局完成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分别明确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责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工程补救措施。


2023年6月至8月,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涉案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工程修复工作已于汛期来临前完成,并安全平稳度过大汛期。结合个案问题,市水务系统开展了水务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检查百日行动,利用3个月时间实体检测38个点位、检查市区两级项目27个,对全市水务工程建设进行全面体检,并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督促完成整改,有效消除隐患。并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文件,从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加强质量检测、强化分包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要求,构建科学完备和规范有效的制度体系。


【典型意义】


针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上下级院一体履职的优势,由市检察院发挥指导作用、明确工作思路,分院具体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全面查清案件事实。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实现精准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在汛期来临前消除水利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强化与行政机关沟通联动,共同分析个案反映出的问题成因,助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建章立制、廉政风险排查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堵塞监管漏洞,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案例四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 紧急处置 跟进监督


【要旨】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应当在确保办案质量和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督促行政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险进一步扩大。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某小区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附近山体进行了凿挖,但未进行加固处理。由于施工地段处于山的中间位置,且土质疏松,因而造成了山体滑坡,导致该建设工程上方其他小区和单位内的路面出现坍塌、开裂情况。虽然相关单位已对坍塌地区进行了围挡,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该地马上进入雨季,一旦遇有强降雨等情况,将会导致山体进一步滑坡,进而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昌区院)接到群众举报,通化市东昌区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接到举报后,东昌区院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查,经初步勘查,山体已发生滑坡,继续施工会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案情重大,东昌区院将线索逐级报上级院,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行政机关职责明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依法快速办理,遂指定东昌区院管辖。东昌区院立案后,立即开展走访调查工作。


为缩短办案时间,及时解决安全隐患,4月26日下午,东昌区院与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邀请建设工程领域专家,在施工现场就该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展开研讨。经充分讨论,各方一致认为该建设项目虽然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方案,但已发生了山体滑坡,产生了安全隐患,设计方案应当重新论证,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险进一步扩大。为压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时限,保证整改效果,2022年4月27日上午,东昌区院向市住建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该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施工单位对凿挖的山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该项目毗邻小区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对该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公益损害持续扩大,东昌区院要求市住建局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推进整改,组织专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访,施工方亦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第一时间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对土方滑落区域表层进行清理,防止土方再次滑落。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市住建局指导建设单位委托吉林省建设厅专家库成员对项目施工方案进行再次论证,对建设工程中的边坡工程防护措施进行重新设计。目前,完善后的设计方案已经通过论证,施工方已按照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对边坡进行了加固处理,彻底消除了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人、咨询专业人员等方式,查明了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完善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优势大幅提升办案质效,在极短的时间内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并且通过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重新完善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高铁运行安全 违法铺设管道 “路地”检察协作 府检联动


【要旨】


针对天然气管线违法下穿多条铁路线危及高铁运行安全问题,“路地”检察机关共同向行政主管机关、属地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长丰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天然气公司)在长丰县水湖镇岗陈村境内淮南线K24+524处施工建设直径400mm高压(0.3MPa)燃气铸铁管线。该管线为天然气供气管道,下穿高铁线,设计与施工均未向铁路管理单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未签订安全协议;管道外层钢套管严重锈蚀,对高铁运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铁检院)在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务段(以下简称上海局公司、合肥工务段)工作对接中发现案件线索,因涉及地方行政监管,遂移送至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丰县检察院)。长丰县检察院初步调查后认为,线索核查和整改均涉及铁路管理单位,于2021年5月17日联合合肥铁检院立案调查。


在专业技术人员协助下,检察机关对铁路线外侧和管线实地踏访当地群众,发现该天然气管线非法占用铁路防洪过水涵洞穿越铁道,涵洞内常有积水,管线无防护措施,缺乏日常检修,钢套管锈蚀严重,对其上方的淮南铁路线、京港高速铁路、合蚌客运专线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上埋置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合肥工务段确认该管线建设未征得其同意,未采取安全措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据此,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水湖镇政府)对燃气安全、铁路安全分别负有监管职责。2021年6月8日,长丰县检察院联合合肥铁检院分别向县住建局、水湖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县住建局依法履行燃气监管职责,督促责任单位尽快落实整改。建议水湖镇政府依法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及整改落实的相关事项,对安全隐患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住建局立即责令某天然气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执行,设置警示标识,加大巡查力度和安检频次。水湖镇政府依法履行护路联防职责,与县住建局协同监管某天然气公司的整改,要求其强化安全管理,加大现场自查力度。整改期间,长丰县检察院定期对行政机关及各工务段进行安全巡查提示,督促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因整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等众多环节,工作量大、周期长,检察机关收到两单位书面回复后对整改全程持续跟进监督。2022年6月,上海局公司审查通过设计方案。施工中,因管线穿越三个工务段管理的三条铁路线,现场环境资料难以收集,各工务段对施工顺序、技术手段、整改标准产生分歧,整改工作遭遇瓶颈。同年7月,长丰县检察院、合肥铁检院与行政机关、某天然气公司、技术专家反复会商,最终促使某天然气公司全面调整整改方案,废弃所有下穿铁路线供气管道,异地重建,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安全隐患。2023年3月,某天然气公司以租赁其他土地的方式另行建设天然气管线和降压中转站,全面落实整体迁移方案并通过验收。


办案中,长丰县检察院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示肯定,并启动高铁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将“推进高铁运行安全维护工作”纳入“府检联动”工作要点,建立检察机关与沿线乡镇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的长效机制,前移守护端口,服务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大局。


【典型意义】


高铁运行安全关乎铁路乘客和沿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天然气管线非法穿越铁路线的情形多源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沟通复杂,整改时间长、难度大。“路地”检察机关深入协作,在地方政府、行政主管机关与铁路管理单位之间架起沟通桥梁、凝聚整改合力。遇到整改难题,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价值,听取地方政府意见和铁路沿线群众需求,协调相关单位会商研判,促成整改方案科学调整,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节约了行政治理成本。


案例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三无”船舶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三无”船舶 公开听证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三无”船舶监管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在厘清职责、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推动综合治理,消除涉渔涉砂“三无”船舶安全生产隐患。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辖区内的6个乡镇河道中多年来长期无序停泊大量“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难以溯源监管,常被用于从事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违法活动,严重影响当地渔业生产、客运行船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涉渔涉砂领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鹿寨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经走访船舶停靠地、现场勘查、函询相关职能部门等方式,查明鹿寨县鹿寨镇、中渡镇、寨沙镇、黄冕镇、江口乡、导江乡等6个乡镇辖区的河道内无序停放240余艘“三无”船舶,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调查。鹿寨县检察院在与相关行政机关开展磋商中发现,“三无”船舶监管工作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问题,致使“三无”船舶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为有效推进问题整治,鹿寨县检察院召集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及上述6个乡镇政府举行公开听证,厘清各自监管职责,明确具体分工,督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


2022年1月26日至1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三无”船舶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工作要求,鹿寨县检察院相继向上述乡镇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农业农村局全面排查全县涉渔“三无”船舶,做好登记造册,开展联合认定,实施差别化监管:对12米以上的大中型涉渔“三无”船舶依法强制拆解,对12米以下的小型涉渔“三无”船舶依法处理;建议县水利局加强对占用河道无序停泊船只的管理整治力度,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占用河道停泊的船只;建议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加强对辖区内造船、修船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议乡镇政府全面开展“三无”船舶调查登记和信息上报,加快完成“三无”船舶挂牌工作,完善船舶档案,结合实际加强管理,对废弃“三无”船舶依法进行清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提请并获批准成立“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对295艘12米以下小型涉渔“三无”船舶统一编号挂牌,完成12米以上大中型涉渔“三无”船舶的复核工作,对4艘涉非法捕捞水产品“三无”船舶依法拆解;县水利局建立“三无”船舶检查整治巡查制度,并纳入水政日常河道巡查检查重点工作,责令5艘采砂船停止水事违法行为,查处14艘违法采砂船的采砂设备,完成对7艘采砂船、18艘运砂船拆解处置工作;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完成对全县范围内造船厂(点)的巡查工作,依法处理违法造船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三无”船舶的增加;相关乡镇政府完成辖区内“三无”船舶排查、信息上报及协同处置工作,对12米以下小型“三无”船舶逐一登记造册、统一悬挂登记号牌、划定集中停泊点,实施常态监管,并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教育,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鹿寨县检察院收到行政机关回复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回头看”,跟进监督调查,全县辖区河道中的船舶停放有序,非法造船点被依法取缔,相关部门接到涉“三无”船舶的举报投诉案件量较上年度下降约30%,涉渔涉砂水上无证作业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切实保障了行船安全。


【典型意义】


“三无”船舶常被用于从事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活动,严重危害涉渔涉砂领域安全生产和水上交通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厘清职责,形成监管合力,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三无”船舶清查整治作为常态化工作纳入日常巡查任务中,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从根本上消除水上安全生产隐患。


案例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卫沙坡头机场净空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民用航空安全 综合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磋商等形式督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对民用机场的保护监管职责,以“我管”促“都管”,推动消除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沙坡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存在超高树木、鸟类威胁、废弃房屋、电线杆等影响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的隐患,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初,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卫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中卫沙坡头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存在安全隐患的线索,遂依法开展调查。检察人员通过实地勘察机场周边环境、询问机场工作人员后查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种植着大量高于20米的杨树,部分树木已超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限制高度;机场周边约9000亩湖泊、鱼塘、湿地分布在跑道两侧,60余种活动鸟类反复穿越飞机起降线路,机场周边5公里范围内有50多家养鸽户,养殖超过1300只赛鸽和肉鸽,赛鸽定时进行放飞训练和比赛,鸽群在机场周边活动频繁,威胁到机场的飞行安全;机场飞行区南侧砖围界外5米范围内有1间废弃房屋和6根电线杆,围界东大门旁有水泵房1间,机场周边存在放牧情形,严重影响机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办法》相关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2022年4月15日,中卫市检察院邀请3名听证员、2名人民监督员以及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中卫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等8个相关单位代表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参会代表到机场实地察看有关情况。经依法听证,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并于4月24日立案调查。4月27日、29日,中卫市检察院分别向中卫市人民政府送达了磋商函、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公开宣告送达了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沙坡头机场净空安全隐患;并向国家电网中卫分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中冶美利西部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求上述单位堵塞工作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收到磋商函、检察建议书后,上述政府及各单位和企业均高度重视。2022年5月6日,市政府组织沙坡头区政府及两级政府17个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再次实地查看机场安全隐患,在机场召开了“中卫沙坡头机场净空安全整治现场推进会暨公益诉讼磋商会”,现场提出整治方案,明确单位责任、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中卫市检察院全程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会后,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磋商整改方案分别印发沙坡头机场净空安全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市政府统筹协调组成沙坡头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整治督查专班,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专人负责督促责任主体每周汇报整改进展情况,全力推动沙坡头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按期整治。


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目前沙坡头机场邻近围界构筑物已经拆除;跑道两侧加密加挂拦鸟网,采购安装驱鸟发射器和驱鸟器等,减少了鸟类进入跑道上空;在小湖、千岛湖安装了水位监测设备,由专人每天对水域水位巡查监测,与机场共享日常信息;VOR导航台以南路两侧超高树已全部依法采伐,清理了1100株枯死树木;当地政府还发布了禁养公告,做好当地群众工作,于2022年12月底退出养鸽,影响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的隐患已基本消除。


【典型意义】


对于民用机场存在的净空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综合运用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磋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堵塞工作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增强风险隐患责任意识,推动形成沙坡头机场安全隐患整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八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荷藕行业有限空间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有限空间安全 荷藕行业生产规范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要旨】


针对荷藕行业有限空间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督促行政主管机关开展行业专项排查,发挥合作社、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荷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整改和分级监管,实现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江苏省宝应因其独特的荷藕文化和完整的产业链,被誉为“中国荷藕之乡”,县内荷藕种植面积达10万余亩。荷藕生产中的腌制池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较为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自然通风不良,易产生硫化氢等毒害气体。部分荷藕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防护设施配备不齐、警示标志缺失、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缺氧、中毒或坠亡等严重风险隐患。2003年以来,宝应县因荷藕生产有限空间作业中毒、坠池死亡达10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4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应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荷藕行业有限空间生产安全隐患制约地标性产业发展,主要集中于荷藕腌制池作业。宝应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有限空间生产安全涉及范围广、影响大,遂将线索报请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检察院”),扬州市检察院经梳理调查,认为藕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危害后果严重,应以点带面推动区域行业治理,并确定以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射阳湖镇风车头荷藕营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为试点进行先行治理,决定由市县两级院一体办案。5月8日,宝应县检察院立案。


检察官办案组通过查勘现场、询问生产经营人员、调研安全事故案件、咨询专业人士、向合作社核实及走访省莲藕协会,查明合作社内28家藕行共存在4大类17个共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一是硬件设施配备不到位:如缺乏气体检测仪器、毒害气体报警仪器等危险预警设备;呼吸器、救护带等配备不齐全;重点高危作业场所缺乏安全警示标志。二是有限空间操作不规范:如未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规范操作流程。三是应急救援能力不足:如作业人员不会穿戴、使用防毒设施等。四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如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缺乏有效安全监管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5月8日,宝应县检察院依法向宝应县应急管理局和宝应县射阳湖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查处问题荷藕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细化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大执法巡查力度。


两家职责单位对检察建议指出藕行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和应履职内容予以认可,立即启动对合作社28家藕行进行全面检查。5月10日,检察机关邀请专业人士、企业家代表、合作社负责人、省莲藕协会负责人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行政机关、荷藕企业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细化整改要求及联动协作需求,形成专项整治方案,确定安全生产规范要点及安全隐患整改示范样板。


经检察机关跟进督促,行政机关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合作社共同发力,28家藕行已完成专项整改,配齐通风检测仪器装备、防毒害气体器具等安全防护设施;张贴重点场所警示标识牌、有限空间安全风险告知牌等;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培训;完成制定产权人和承租人责任划分等十条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审批”“先培训后入职”及“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作出22家藕行A级评定和6家藕行B级评定。规范荷藕行业有限空间生产安全经验做法被全市应急管理机关学习推广。


【典型意义】


有限空间安全,重在预防。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荷藕企业有限空间安全隐患,以公益诉讼履职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为立足点,通过上下两级院一体办案,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开展荷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治理,邀请专业人士召开圆桌会议,发挥合作社、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以点带面,实现溯源治理,为地方标志性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九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诉区消防大队等不依法履行整治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 群租自建房 重大安全隐患 终结诉讼


【要旨】


针对群租自建房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河港村有群租自建房21栋,租住人员800余人。该自建房存在应急疏散通道单一、消防设施器材缺配等系列消防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观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获悉本案线索后,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调查。经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涉案21栋群租自建房住宿50人以上3栋、40-50人3栋、30-40人4栋、20-30人6栋、10-20人5栋;住宿人员均为某重点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常有卧床吸烟、随地乱扔烟头、使用蚊香和大功率电器,拉线入户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大部分自建房仅有一个安全出口;门窗安装防盗网,未留有可开启外窗和逃生出口;未配备干粉灭火器等器材;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使用没有外保护的花线和随意铰接的电线,且电线敷设在易燃可燃构件上;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板、木板和装饰板分割成若干小房间。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上述群租自建房安全问题属于重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安庆市大观区消防救援大队、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均对火灾隐患负有监管职责。


2022年5月18日,大观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区消防大队联合属地海口镇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逐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指导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对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企业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联合对建议内容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仍有17栋自建房缺少疏散楼梯、10栋电气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不符合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全省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住建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即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每层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超过四层或住宿人员超过10人,应分散设置2个安全出口、2部逃生楼梯,楼梯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25日,大观区检察院依法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观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对住宿人员超过10人的群租自建房设置2个安全出口、2部逃生楼梯,或将住宿人员降至10人以下;对部分群租自建房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问题进行整改;对群租自建房用火用电安全开展常态化监管。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诉两单位积极履职。


2022年8月25日,大观区检察院邀请大观区法院、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现场验收,涉案消防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其中有5栋住宿人员分流降至10人以下,12栋设置两个逃生出口并加装户外逃生楼梯,10栋电气线路全部进行穿管保护。


鉴于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2022年8月30日,大观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典型意义】


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突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消防安全监管主体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可以邀请“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参与案件办理,发挥其专业、监督优势。


案例十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磷化工生产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监管 磷化工生产安全 协同共治


【要旨】


针对磷化工生产企业停产后,残存黄磷未能妥善处置,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协同共治,消除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


贵州某磷化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于2006年建成投产,主要从事黄磷生产、销售、仓储,周边有农户400余户1300余人,附近建有戒毒所、看守所。2014年该公司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停产后,生产设备中残存的30余吨黄磷残留物未及时清理转运处置,曾多次发生过黄磷泄漏自燃事件,造成人员中毒受伤。黄磷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中残存的黄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0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六盘水市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即成立由六盘水市院、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盘州市院)组成的一体化办案组开展初步调查。


2022年10月19日,盘州市院对盘州市应急管理局、盘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立案,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走访询问等方式查明该磷化公司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该磷化公司生产、储存废弃危险物,必须按国家标准进行处置。盘州市应急局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盘州市工信局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却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2022年10月28日,为厘清职责、促成共治,盘州市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为听证员,举行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一致认为该磷化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督促企业整改。会后,盘州市院向盘州市应急局、盘州市工信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该磷化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处置,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盘州市应急局、盘州市工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该磷化公司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拆除方案,并报经审核通过。


2022年11月27日,盘州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消除某磷化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处置工作方案》,成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清除残存黄磷及磷渣水;工信局负责督促企业消除重大安全环境风险隐患;生态环境、消防、卫健、公安等部门分别负责环保、消防、应急医疗保障、现场管控;该磷化公司负责整个拆除过程的安全环保。次日,该磷化公司即按整改方案启动厂房设备拆除、危化品清理转运等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应急、工信、环保、卫健、消防、街道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职,协同配合。经多方协调,促成该磷化公司闲置的1.5万吨产能进行异地产能置换,盘活闲置产能。


盘州市应急局、工信局分别书面回复盘州市院,称已督促、指导该磷化公司清理、转运黄磷残留物30余吨,处理含磷废渣水3000立方米,拆除了全部破损、闲置的生产设备、管道,该磷化公司安全隐患已全面消除。2023年5月1日,盘州市院邀请危化品处置专家就该磷化公司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参与实地监督“回头看”,查看了生产设备、管道拆除现场,黄磷残留物、废水、含磷废渣的处置记录,认为该磷化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安全隐患已经消除。


【典型意义】


磷化工安全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安全隐患更为突出。检察机关针对磷化工企业停产后,残留黄磷长期未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老大难”问题,坚持人民至上办案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上级院检察长下沉领办案件,推动行政机关消除分歧、协同共治,督促安全隐患得以消除。


案例十一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使用翻新轮胎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 公路客车翻新轮胎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新闻媒体披露的公路客车运营单位违规使用翻新轮胎造成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上下一体、联动履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0年开始,温州某交通运输集团洞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头交运公司)为节约机动车轮胎购买成本,陆续将使用过的旧胎提供给衢州市某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轮胎公司)加工成翻新轮胎,并将翻新轮胎用于该公司名下的客运车辆中,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月,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温州市检察院)从新闻媒体上了解到多地一些大型车辆因使用劣质翻新轮胎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而温州多山地丘陵,大型车辆若使用劣质翻新轮胎则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温州市检察院遂在全市范围内摸排相关线索。经摸排,温州市检察院发现洞头交运公司部分客运车辆长期违规使用翻新轮胎,存在安全隐患。2023年2月,温州市检察院将该案线索交由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洞头区检察院)办理,并将该案作为重点督办案件。


洞头区检察院于2023年3月立案调查。该院通过向洞头交运公司调取客运车辆清单、轮胎购买单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以及询问该公司汽车维修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方式调查发现,洞头交运公司自2020年始,持续违规将翻新轮胎用于该公司名下的客运车辆中。仅2022年一年就将419只翻新轮胎用于该公司名下98辆客运车辆中,其中公路客车62辆,涉及线路13条,覆盖洞头区所有乡镇街道,年客运量约52万人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9.1.2等规定,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洞头交运公司长期将翻新轮胎用于公路客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洞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还对相关客运路线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上述使用翻新轮胎的公路客运车辆线路大部分途经山区地段,线路中存在较多的陡坡、急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公路客车认定及公路客车使用翻新轮胎的危害等问题,洞头区检察院报经温州市检察院积极借助专家“外脑”,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管所、温州市交通局政务服务处及客运公交处进行专家咨询。专家意见明确,公路客车主要承担城乡、乡间客运线路,行驶的道路主要为三级、四级公路,该类公路的道路设施相对简陋,路面质量较低,部分路段坡陡弯急,公路客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轮胎,可能引发爆胎、侧翻以及刹车失灵等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2023年3月24日,洞头区检察院向洞头区交通运输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洞头交运公司违规使用翻新轮胎的行为依法查处。收到检察建议后,该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进入洞头交运公司开展车辆及台账检查,并责令该公司马上整改。该公司积极配合,迅速将在用的118只翻新轮胎全部更换处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此为契机,在全区开展道路运输“两客一危”、城市公交运营安全大检查,截至目前,累计查处违规使用翻新轮胎等违法案件17件,罚款6.2万元。期间,洞头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健全完善客运车辆联网联控,确保运营车辆主动防御系统调用监测和农村客运班车联网联控互联高接入率,从源头上加强问题排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此外,温州市检察院围绕“前端”的加工、销售环节开展翻新轮胎的溯源调查,发现某轮胎公司经营范围含橡胶轮胎翻新、轮胎销售等,曾7次参与招投标项目,涉及省内外多地公交集团的客车轮胎翻新。鉴于这些地区存在公路客车违法使用翻新轮胎的可能,温州市检察院将调查发现的线索移送相关检察院,同时就翻新轮胎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交通运输公司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大量使用翻新轮胎,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重点针对直接影响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公路客车违规使用翻新轮胎依法履职,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制度优势,对翻新轮胎加工、销售、使用各环节开展全链条排查监督。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筑牢道路安全第一道防线。


案例十二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煤矿安全生产 假冒人员定位系统设备 专项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煤矿企业使用假冒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对辖区同类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4日,晋城市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某科贸有限公司为其所属煤矿分公司购入一批假冒A注册商标、盗用A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书》《防爆合格证》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该批设备包括无线接收器10台、无线编码发射器420台,其中,除1台无线接收器备用外,其余设备均用于煤矿日常生产。上述假冒设备均为手工组装,一旦定位功能失灵,将影响事故救援,危及矿工生命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城市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办案人员实地走访案涉企业并询问采购人员,同步与A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调取设备采购计划、报价单、买卖合同及《产品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查明:2020年9月14日,晋城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某科贸有限公司为其所属煤矿分公司采购一批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该批设备于同年10月19日到矿并投入煤矿生产,用于矿工日常工作井下定位,但该批设备系盗用A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经鉴定确认为假冒伪劣产品。2022年2月,案涉企业在收到相关部门制发的安全风险提示函后,仍未停止使用该批设备,对煤矿生产及矿工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晋城市院查询了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基本信息,确认案涉煤矿企业的监管层级为市级,于2022年4月1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4月25日,晋城市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晋城市应急管理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规定,向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案涉企业使用假冒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议对全市煤矿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晋城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案涉企业进行突击核查,并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责令企业将假冒设备全部从井下回收并停止使用。2022年6月21日,晋城市院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确认涉案假冒设备全部更换到位。在此基础上,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115座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检查,将本案作为警示案例写入专项检查方案印发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市直、驻市中央、省属相关煤矿企业;重点就2019年以来在用各类矿用电气设备及线缆是否存在假冒等问题,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等5大类10个系统开展排查,对发现问题的2家煤矿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所有假冒矿用电器设备;印发《假冒伪劣矿用电器设备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及黑名单制度》,构建全流程管控、全方面检查、全覆盖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煤矿企业矿用电器设备黑名单制度,有效防范了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隐患。


【典型意义】


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假冒矿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严重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给煤矿生产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紧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治理盲区,以整治矿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安全隐患为切入点,以点带面推动行政机关开展矿用电气设备及线缆专项检查,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了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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