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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危险作业案,全省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

“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典型案例

赣州检察机关办理的

吴某某危险作业案入选

一起了解一下

吴某某危险作业



【关键词】


危险作业 引导取证 内外联动


【要旨】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纳入刑事追究范围。检察机关办案时应立足立法本意,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深入实地调查核实、委托出具评估意见等方式充分完善证据,准确认定“现实危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性,确保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吴某某,男,1982年10月生,危险化学品经营人员。


吴某某明知经营稀释油漆用的甲醇、甲缩醛、乙酯等危险化学品(以下统称为“天那水”)需要相关部门的许可,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于2021年下半年开始从事“天那水”的销售,并租用一山区民房作为储存“天那水”的仓库。2022年3月13日下午,民房周边山岭发生火灾,灭火人员在清除余火时发现储存的“天那水”,遂向南康区应急管理部门反映。


应急管理部门立即进行查封扣押,2022年3月20日至3月28日期间,吴某某私自伙同他人将被查封的140桶“天那水”转移他处,直至侦查机关第四次询问时才如实供述。2022年4月28日,应急管理部门对吴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危险化学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9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14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吴某某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介入案件侦查,夯实证据基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协作平台了解到南康出现首例危险作业案后,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从储存场所的简陋性、从业人员的主观故意性等方面收集证据,夯实了证据链条。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会同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验复勘,向附近居民了解情况,通过亲历性审查强化客观事实证据。


加强内外联动,准确把握定性。检察机关咨询院聘专家、听取南康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的意见,最终就吴某某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大小等方面达成共识。吴某某作为多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从业人员,曾因经营危险化学品被有关部门处罚,仍然不遵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山岭周边民房储存“天那水”,仓库储存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在“天那水”被查封、扣押后,吴某某私自转运隐藏,构成危险作业罪。


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实刑。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吴某某擅自转移隐匿,拒绝告知藏匿地点的行为,提出适用拘役、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得到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加大对危险作业犯罪的惩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犯罪,为安全生产规范执法护航。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安全生产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从严打击,形成有效震慑,为安全生产规范执法护航。


(二)精准量刑建议,彰显打击效果。在办理危险作业犯罪案件中,应充分考虑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反映出的主观恶性,以及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综合全案情节,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彰显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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