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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类典型案例
时间:2017-09-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官司不满意,民行来帮你”。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其重要职能之一。通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的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典型案件,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案例1】        践行公平正义 化解医疗纠纷

            ——赖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案

 

2015年1月1日,申诉人赖某的母亲刘某因病到某县中医院就诊,诊疗后病情出现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赖某因赔偿事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改判医院承担45%的责任。赖某不服二审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赖某的再审申请。赖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医院在接诊和使用药物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在患者病危时应急抢救不及时、管理混乱,医院补记后的门诊病历与处方笺、注射单及临时医嘱单的记录不一致,且对本案未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审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对患方明显不公。赣州市人民检察遂作出提请抗诉书,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抗诉条件,遂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最终改判医院承担患方各项损失27万余元中70%的主要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官温馨提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需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案例2】        纠正法院违法行为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纠纷申诉案

 

朱某某、何某某诉江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章贡区法院予以受理后,朱某某、何某某为使该案的调解和判决便于执行,防止江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向章贡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区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并提供了担保。2011年5月19日,章贡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县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955255元。2011年5月20日,章贡区法院向区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955255元”。2011年7月29日,章贡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朱某某、何某某要求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27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朱某某要求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对于扣押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区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1955255元工程款,直至2015年2月该集团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仍未解除扣押。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本案中,章贡区区法院、赣州市中级法院均已判决驳回了朱某某、何某某要求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显然对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可执行的内容,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因此应当立即解除对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区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1955255元工程款的扣押。鉴于此,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于2015年2月13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解除对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区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计人民币1955255元的扣押。同年2月15日,章贡区法院解除了对上述工程款的扣押。

【相关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检察官温馨提示】法律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案例3】    焚烧废旧轮胎要不得 督促相关部门履好责

             ——林某非法开办废旧轮胎加工厂案

 

2017年4月5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在瑞金市叶坪乡大胜村与日东乡陈埜村交界处(距赣江源自然保护区仅6公里)办案期间,发现个体商户林某在未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营业执照,未通过环评审批、未建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违法毁林开办废旧轮胎加工厂从事废旧轮胎土法炼制燃料油及提取钢丝的行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恶臭难忍,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附近小溪,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严重影响附近村民的居住环境和身心健康。4月6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会同该市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日东乡政府、叶坪乡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林某仍在进行上述违法作业。该市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日东乡政府、叶坪乡政府均未及时对林某荣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措施。4月13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前往现场巡查,发现该厂的违法作业设备仍滞留在现场,没有得到及时清理和拆除。5月4日,检察机关接到村民举报,林某又在从事违法作业。瑞金市人民检察院遂瑞金市环保局、叶坪乡政府、日东乡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建议上述单位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对林某开办废旧轮胎加工厂加工废旧轮胎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2017年5月5日,瑞金市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叶坪乡政府、日东乡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利用铲车等大型机械将该废旧轮胎加工厂整体拆除。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拆除了当事人用于炼制燃料油的炉灶,依法扣留了主要设备(油罐)和已提炼出来的燃料油;瑞金市林业局对林某处以了60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瑞金市环保局对该作坊实施了强制取缔,现场将该作坊的生产设施全部摧毁。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检察官温馨提示】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做出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好监管职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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