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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
时间:2017-09-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位攀升,e租宝、泛亚、中晋系等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亿的大案引起社会的巨大关注。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非法集资是一种欺骗性强、涉众性广的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破坏性远比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更为严重。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部分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望引起广大群众警醒。

 

【案例1】          不义之财不可取  非法集资需警惕

——郭某某集资诈骗、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至2014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电缆厂投资建设、做资金“过桥”生意(即短期高利借贷)等为名,以1%至10%的月息为诱饵,以个人或者国禄橱柜公司名义向赣州市章贡区、石城县、上犹县、宁都县、赣县等地54名群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8074.9366万元。期间,郭某某将集资来的款项少部分用于投资国禄橱柜的生产经营、电缆厂投资建设,大部分用于归还集资本金、利息及购置个人资产等挥霍。被告人赖某某系郭某某的朋友,在明知郭某某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好处费而为其提供帮助,先后介绍自己的朋友十余人借款给郭某某共计3445.45万元,从中获取了介绍费人民币217.4万元。

2015年6月3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0月23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 贪欲作祟,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商人,应牢记“诚信为金”的原则,只有通过合法经营,辛勤付出,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回报;靠高息诱饵,隐瞒真相,蒙骗群众获取的不义之财终究是不能得逞的。同时,作为投资者,面对蝇头小利,蠢蠢欲动,却不辨真伪,最终受害的只能是自己。只有合法、正当的投资才受到法律保护,投机取巧有可能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广大公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持清醒头脑,不被眼前利益所迷惑,坚持理性投资,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案例2】         天上不会掉馅饼  高额利息要不得

——曾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夫妇及其儿子李某等人因在宁都县梅江镇经营的粮油生意需要大量资金,便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1.5%--2.8%的高额月利率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19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677.36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损失5366.2235万元。曾某某、李某某等将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投资高速、房产工程、购买景观石、玉石,购置房产、经营粮油生意等。

2016年1月8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3月16日该县法院以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二万元;被告人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 非法集资人一贯的套路是: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从近邻亲朋下手,骗取信任;许以高额回报,利诱公众上当。他们正是利用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机心理,才能屡屡得逞。社会公众对于超过行业正常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或者以高额利息进行的借贷,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辨别,避免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3】           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叶某某集资诈骗案

 自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以来,叶某某以还信用卡、做太阳能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通过朋友口口相传及委托他人借款等为宣传方式,陆续向38名社会公众借款,总金额达729.867万元,案发前已偿还本金14.4万元,已支付利息70.675万元,尚欠659.192万元。叶某某将非法吸收到的资金除一小部分用于经营太阳能生意和丈夫治疗疾病,其余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高额利息。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叶某某无力偿还受害人本息,导致借款人6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4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叶某某。南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温馨提示】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一定不能盲目轻信。

 

 

【案例4】           贪图高息牟利  本息两空受损

            —钟某某集资诈骗案

 

钟某某之前做过稀土、酒店等方面的生意,因亏空,加上迷上了“六合彩”赌博,无资金来源,便虚构了投资生猪生意、下乡酒店、养猪场、养羊场、稀土生意需要大量周转资金的事实,前期许诺月息三分至五分不等利息,后期许诺每万元日百元高额利息,自2014  2月至2015  4月间,钟某某先后向李某某等人借款共计1117万元。钟某某借钱后,除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大部分用于“六合彩”赌博,赌注越下越大,后期资金链断裂,遂逃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等地躲藏,致一被害人自杀(好在抢救及时)而案发。

2016年4月,经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被执行逮捕,20174月,钟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相关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检察官温馨提示】广大群众应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警钟常敲,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强化投资风险意识,合理理财,谨慎投资,自觉远离非法揽财业务活动。高回报、保本金、低门槛,是这类犯罪的常用手段,千万别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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