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费维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廖某林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入选。
廖某林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廖某林、朱某等人开设食品加工作坊,从某公司等处购买猪肉干、鸭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雇请徐某娟分装、打包,雇请严某处理打假举报等问题。后严某入股参与合伙经营。2023年4月起,该公司杨某南、杨某辉与廖某林等人商议,共同生产、销售伪劣牛肉工。经检测,查获的牛肉干样品均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该食品加工作坊,现场查获封口机等作案工具和肉干若干,经调查认为涉嫌犯罪后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2月6日,案件移送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30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廖某林、朱某、严某、徐某娟、杨某南、杨某辉提起公诉,5月23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廖某林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并以销售额为基数连带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69万余元。严某等四人提出上诉。2025年1月24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线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根据最初到案的廖某林供述,调取网络聊天记录、账单、收付款记录、物流记录等客观证据,深挖上下游关联人员,一并追查合伙人3人、提供原材料源头2人。
审查起诉阶段。一是针对已流入消费者市场的肉干因检材灭失,不能认定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结合各被告人供述、下线买家证言、账单、鉴定报告等证据,综合认定已销售的牛肉干为伪劣产品,应当一并计入犯罪数额;针对廖某林供述其销售过真牛肉干等情况,结合杨某南、杨某辉供述及转账记录,剔除了真牛肉干的销售金额;针对严某中途入伙的情形,以其入伙后的销售金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二是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认为廖某林等人行为既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步开展刑事案件审查与公益诉讼调查,依法提起公诉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廖某林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请求依法判令廖某林等六人以销售额为基数连带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刑事指控与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得到判决支持。
针对食品领域制假售假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深挖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全链条打击,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化综合履职,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实现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双重惩戒。
面对琳琅满目的各式食品,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购买渠道、仔细核查配料表、生产厂家等产品信息,谨防商家“挂羊头卖狗肉”,警惕低价陷阱。